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06號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6年
7月3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