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9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晶雯 律師被告甲○○
2樓訴訟代理人 莊喬汝 律師
潘天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6月3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書記官張國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