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上訴人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煌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彭意森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87,6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提出上訴理由狀,並自行將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書記官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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