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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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等2罪,經本院判處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並均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2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就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仕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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