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2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