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婚字第6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63年1月29日結婚,婚後育有3子1女,皆已成年,兩造自91年起屢有爭執,迭經法律程序處理兩造糾紛,兩造已無感情,且無繼續維持婚姻關係之可能,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法院判決兩造離婚。被告則稱:兩造婚姻關係確已破裂,同意離婚等語。
二、查兩造為夫妻,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一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堪信為實。
三、按夫妻之一方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兩造自91年起屢有爭執,迭經法律程序處理兩造糾紛,兩造已無感情,且無繼續維持婚姻關係之可能一節,已據本院調閱相關訴訟卷宗查核屬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實在。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離婚,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書記官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