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 竹東 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莊旻 澔
被 告 兆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徵
訴訟代理人 陳維怡
黃瑞榮
陳慶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2月16日上午11時在本
庭竹東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 莊旻澔 與被告法定代理人陳維徵應於前揭期日親自到庭。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謝永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