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47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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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4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4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廖珮君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明遠
邱鈴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玖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零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