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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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藍玉蘭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翁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上訴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補正正確之上訴聲明(包括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關第二審裁判費之計算,請利用:https://gdgt.judicial.gov.tw/judtool/wkc/GDGT23.htm查詢計算,法規說明請參見: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000-00-0000f-1.html);如補正後聲明不服範圍為全部,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993元,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並補正正確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伍偉華

法官蔡仁昭

法官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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