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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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89號

聲請人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

相對人 薛有孜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114年2月10日所為之本票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下列理由五、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附表漏列該表編號4所示之本票,依首揭說明,自應予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附表: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789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0

110年7月29日

40,000元

112年2月16日

112年2月16日

000

110年10月15日

30,000元

112年2月16日

112年2月16日

000

112年1月17日

30,000元

112年2月16日

112年2月16日

000

111年8月10日

30,000元

112年2月16日

112年2月16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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