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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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89號
聲請人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
相對人 薛有孜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114年2月10日所為之本票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下列理由五、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附表漏列該表編號4所示之本票,依首揭說明,自應予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附表: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789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0
110年7月29日
40,000元
112年2月16日
112年2月16日
000
110年10月15日
30,000元
112年2月16日
112年2月16日
000
112年1月17日
30,000元
112年2月16日
112年2月16日
000
111年8月10日
30,000元
112年2月16日
112年2月16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