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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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37號
聲請人 巫琨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