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39號聲請人 李國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慧琪 間撤銷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書記官王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