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24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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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2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246號原告 呂元璋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佰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