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59號原告 吳陳水雲 訴訟代理人 吳國楨
吳豐裕 被告 戴文鴻 訴訟代理人 邱冠瑋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