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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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38號原告 陳貴美 兼訴訟代理人 陳坤德 原告 陳明鳳 兼訴訟代理人 陳木枝 被告 呂玉琴 訴訟代理人 吳玟慧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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