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52號原告 吳世傳 訴訟代理人 林玉葉
蔡岳泰 律師被告黑金饌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郭好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 律師複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
郭令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書記官吳育嫻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