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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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公務案件(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四一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九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四一六號判決對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公務案件,前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四一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聲請書誤載為二十日,應予更正)確定。惟受刑人復於緩刑期內再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三年度竹交簡字第二九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請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書誤載為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影本後,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四一六號判決關於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數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藝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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