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74號

上訴人 宋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詠儀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2096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4款、第444條第1項各有明文。前揭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然其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並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陳囿辰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舜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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