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智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智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黃智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贓物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桃園地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許必奇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郁琳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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