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196號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福光 、 張秀禎 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拾貳萬陸仟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