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33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桃園監獄另案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陳錦川 律師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本院98年11月6日審判筆錄所載。
二、經查,被告甲○○所涉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於98年6月17日裁定執行羈押,並於同年
9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查,被告因另犯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經執行檢察官於98年11月10日發交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並經本院裁定自98年11月10日起停止羈押在案,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執亥字第12667號執行指揮書、本院98年11月11日刑事裁定書各乙紙在卷可憑。依此,被告甲○○既經裁定停止羈押,本院自無從再對之為准駁具保停止羈押與否之裁定。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張明儀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冒佩妤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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