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6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6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62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冠勳送達代收人黃重鋼律師選任辯護人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 律師 陳倚箴 律師被告 田騏睿 送達代收人黃重鋼律師選任辯護人黃重鋼律師
李銘洲 律師 簡詩家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1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因認被告温冠勳涉犯刑法第
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被告田騏睿涉犯同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公訴人認被告2人分別涉犯前開罪嫌,依刑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許方馨 於107年1月12日撤回對被告2人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佐。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孫少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翰昇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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