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9號聲請人 陳麗玉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立俐┌─────────────────────────────┐│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307│├──┼────────────┼───────┼──┼──┤│000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153│├──┼────────────┼───────┼──┼──┤│0003│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138│├──┼────────────┼───────┼──┼──┤│0004│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149│├──┼────────────┼───────┼──┼──┤│0005│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