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0570號債權人 吳振榮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劉譯淵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正本一份、繕本二份,內容須載明債權人及債務人姓名、住居所、電話、身分證字號,並陳報請求標的、請求原因事實,債權人併請於聲請狀補簽章,並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劉譯淵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承攬契約、合約書、訂購單、請款發票或收據等),另請釋明劉譯淵現有無實際居住於債權人陳報之郵局存證信函郵寄地址即裝修工程地址「新竹縣○○市○○○街○○號11樓」或戶籍地址「桃園市○○區○○路○○○巷○弄○○號」。經本院民國
108年9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9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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