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73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梓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毓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洪來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