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刑智上易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克穎 (ZAINTAJDEAN,原名 柯睿明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案號:99年度智易緝字第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0年2月8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