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76號原告藤田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龍昭華 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 律師被告邁斯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尤紅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2月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