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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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2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侑 被告羿鋒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建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自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是其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本件原告於113年1月8日提起本件訴訟,故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7日)之利息及違約金請求應併算其價額。基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114萬8,686元(計算式詳附件,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許映鈞法官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邱雅珍附件:利息、違約金試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