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38號原告安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淇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權利金等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6,601萬1,7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7萬0,354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6萬9,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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