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8號聲請人 江秉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正隆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正隆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99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99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許宸和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8-NU0000000-0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