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2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俊傑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俊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俊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營利猥褻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年2月確定,於民國107年4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月31日核准重核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本件係假釋後更定其刑,經重新審核,仍符合要件,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9015242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幼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