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13號原告 紀倍宗 被告奕兆瑞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育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後,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00元,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而該項裁定已於108年6月2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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