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2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嘉興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嘉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張佐榕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林芷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