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525號上訴人即被告藍格印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伯勇 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盼達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6,9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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