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72號聲請人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174號聲請回復原狀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174號之許推事自己審自己不用迴避,除違背民事訴法第32條第7款,枉法裁判外,又違背同法第33條第2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等法令爰依民法第92條、第93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項第2款、第6款等規定聲請迴避等語。
三、經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174號聲請回復原狀事件已於民國103年2月26日經本院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該裁定業於103年3月6日送達聲請人,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103年度聲字第1174號案卷查核屬實,聲請人遲至事件終結後之103年3月9日始具狀聲請該案承審法官許勻睿迴避,承辦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迴避,已於法未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羅立德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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