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93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98年度審易字第934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991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934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明上訴理由(僅稱理由事實另行補陳),嗣因上訴人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本院乃於民國98年11月12日裁定命被告甲○○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而該裁定業於98年12月16日對上訴人為寄存送達(於98年12月27日0時即生送達之效力),有本院之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以,被告至遲應於99年1月4日(加計在途期間1日,期間末日為99年1月3日,適逢星期日,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以前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及判決意旨,本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