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224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之5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調偵字第8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7年4月10日22時許,在臺北縣中和市○○路○段○○○巷○○號15樓之6鄰居甲○○住處前,與甲○○因鞋子擺放問題發生爭執,詎乙○○竟基於傷害甲○○身體之犯意,持角鐵毆打甲○○頭部1下,接續毆打第2下時,甲○○以左手擋住,乙○○始停止攻擊,致甲○○受有頭皮撕裂傷7公分及左手大姆指擦傷之傷害,案經甲○○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犯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涉嫌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97年8月7日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件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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