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清字第4號債務人 張厚威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謝明璁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宜芳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駱亮諭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璋 代理人 陳光榮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信堅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權人 陳盈達 債權人 張俊傑 債權人 邱臺興 債權人 徐盛豪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97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裁定一紙在卷足憑。次查,參酌債務人所提出民國95年、96年及97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除薪資收入外無其他財產。再查,依據債務人於民國98年9月1日陳報其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台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中華郵政中壢新明郵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分行、玉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壢新分行之存款總計為新台幣6,755元,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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