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006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被   告 橙園餐飲企業行(合夥組織形態)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0060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2月5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並於民國97年2月13日下午5時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定安
  書 記 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橙園餐飲企業行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本票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
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法院書記官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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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100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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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發票人│受款人│
││(民國)│(新台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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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6年5月17日│436,000元│96年12月30日│甲○○│乙○○│
││││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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