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67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於民國99年8月24日向本院對98年度簡上字第14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