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15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律師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
丁○○
參加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一頁「事實」欄應更正為「事實及理由」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羅培昌
法官林秉暉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