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智翔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100年度聲沒字第9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智翔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2122號為不起訴之處分,惟為警查獲時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鍾智翔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21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
1份在卷可查,惟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不明成分透明結晶顆粒1小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毒品數量成分均詳附表)乙情,亦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檢驗報告附卷可稽,暨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50號函可參),既係查獲之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附表:
┌──┬───────┬────────┬─────────┐│編號│毒品│鑑定結果│查獲時、地│├──┼───────┼────────┼─────────┤│一│第一級毒品海洛│送驗編號│為警於100年7月21│││因1包│100FF-429透明結│日晚間18時45分許,││││晶1小包,毛重│在桃園縣平鎮市金陵││││0.23公克,實際驗│路三段266巷巷口。││││得毛重0.263公克│││││,驗前淨重0.010│││││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3862號卷第4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