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53號聲請人花龍園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志忠 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孫建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附表:
┌──┬───┬──────┬────┬─────┬─────┬──────┐│票據│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種類││││(新臺幣)││(民國)│├──┼───┼──────┼────┼─────┼─────┼──────┤│支票│ 陳聯通 │有限責任淡水│花龍園藝│398,479元│JE0000000│108年4月5日││││第一信用合作│有限公司│││││││社新市分社│││││└──┴───┴──────┴────┴─────┴─────┴──────┘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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