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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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40號聲請人 陳致佑 即 陳鋊鉎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洪忠改┌───────────────────────────┐│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4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1│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078ND0000000-0│1,000股│├──┼──────────┼────────┼────┤│2│同上│083NX0000000-0│242股│├──┼──────────┼────────┼────┤│3│同上│084NX0000000-0│363股│├──┼──────────┼────────┼────┤│4│同上│085NX0000000-0│453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