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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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3號上訴人 陳湖山
陳家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3號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02,5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7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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