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九六九號、九十二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一一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四二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查前揭扣案之疑似安非他命透明晶體一包(毛重○‧七二公克,淨重○‧四二公克),經送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取○.○一公克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透明晶體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該中心九十二年九月五日北市鑑毒字第五九二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據此,足認確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扣案物既為違禁物,除鑑析用罄之○.○一公克堪認業已滅失外,驗餘淨重之○.四一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揆諸前揭說明,依法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諭知沒收銷燬之。又驗餘淨重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四一公克,聲請人誤為○.四二公克,應予更正。爰依首揭條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江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