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3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英傑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英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英傑前因多次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後,由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36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6年8月,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
2日法授矯字第105010846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5月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8年3月14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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