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34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仁翔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仁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謝仁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38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謝仁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9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6月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
106年5月1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50173949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