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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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522號聲請人 朱淑娟 代理人 林宗竭 律師關係人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林宗竭律師為聲請人朱淑娟之程序監理人。
理由
一、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如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為家事事件法第165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朱淑娟為無意思能力之人,此有聲請人之身心障礙證明在卷可稽,雖依前開家事事件法第165條規定,有程序能力,但有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查聲請人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獲准,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在卷為憑,茲依職權指定該基金會指派之扶助律師為聲請人之程序監理人,以維護聲請人之權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書記官許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