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64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李國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捌仟肆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國忠於92年08月26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578,448元整,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曾至萱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64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國忠│自起息日9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453002││10月07日起至│││││元││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002│新臺幣│李國忠│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41170││4月13日起│││││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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